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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始
发布时间:2021-01-08 16:12    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周文杰

背景简述:

据四川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消息,网红拉姆的前夫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日前被批捕。此前,唐某在前妻拉姆直播时向其泼汽油,致其严重烧伤后不幸死亡。再之前,山东女孩方洋洋经常被公婆和丈夫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摧残,最终被虐待致死。2020年11月1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德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两起案件,使“家暴”再度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也再次深刻反映出依旧令人堪忧的家暴现状与反家暴的困境。家庭暴力在社会生活中如此易发难解,破题的关键会在哪里?

律师有话说: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一起起令人发指的家暴惨案,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当中,但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甚至还会形成恶性事件。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规定了多项革新式有力举措,如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界限,凸显了对妇女及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虽然有国法在背后为反家暴“撑腰”,对打击残忍的施暴者、救助弱势的受害者带来便利,但是,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由于公权力机关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以及受传统思想影响等原因,该法的实施面临着报警率低、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数量少、庇护场所利用率低等诸多困境,致使家暴依然猖獗。现实生活中,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且该保护令被切实严格执行,或许可以较好地破解家暴难题。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根据《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需要关注的是,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因此,受害人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及时向邻居、居委会、村委会、妇联、身边的群众求助,或者选择报警、拍照、去医院就医等方式保留证据。

家庭暴力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法律可以制止施暴者,却无法修复心灵的创伤。因此,想要从根本上改善家庭暴力关系,不仅要依靠法治建设,还要依靠当事人对于家庭暴力的深刻认识。只有真正认识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危害,了解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受暴者才能从内心中认清家暴的本质,才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暴说“不”。

茅涵钰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

把施暴者和受害者分开,对于遏制家暴非常重要。可是,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召开的发布会披露,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十多亿人口的国家,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才有不到6000份保护令被签发,令很多法律人士无不感叹。有学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显然没有被完全“激活”。除了要降低家暴认定的门槛外,《反家暴法》被执行的“质量”如何提升,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这需要司法机关切实理解运用好《反家暴法》,如明确人身保护令是独立程序,目的是隔离双方的暴力环境,和离婚与否没有关系,不需要依附于离婚诉讼;另一方面,还需要整个社会的联动,即当家庭暴力发生后,涉及的相关公权力机关、组织机构、群体和个人都能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可见,遏制家暴,已不仅仅是立法的问题,解决的关键更在于全社会能否联合执行好《反家暴法》。

栏目主持 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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