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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对民法典实践的关注
发布时间:2021-01-12 16:13    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周文杰

背景简述:

据报道,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这是《民法典》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在广州首个宣判的案件。被告黄某某的孩子从35楼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年近七旬的原告庾阿婆受到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当庭判决黄某某赔偿庾阿婆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多元。如何看《民法典》实施后,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律师有话说:

这个判决辨法析理,令人信服,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其一,高空抛物的行为虽然是“熊孩子”所为,但其造成的后果仍要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由家长黄某某赔偿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在此提醒家长们,一定要汲取教训,管教好孩子,采取完备的防护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其二,《民法典》的实施把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高空抛物外,各种高空坠物事件也是接连发生。为此,多方需共同努力:一是,小区物业应全面检查整改建筑外墙装饰和玻璃幕墙破损、外立面墙砖空鼓、户外广告牌(匾)锈蚀松动、建筑物悬挂物和搁置物松动;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放置警示标识,在小区安装监控,利用技术手段防止举证困难。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能是建筑物外围,不得侵犯居民隐私。二是,小区业主要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深刻认识到随意抛物不仅触犯道德底线,还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甚至触犯法律底线,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墙皮、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暴雨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三是,作为个人而言,也需要提高警惕,注意高楼墙面装饰物、窗户玻璃碎片等坠落物和其他丢弃物,留意警示标识和安全围挡设施,雷雨天气尽量减少外出或户外活动。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厘定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可以说,《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产生积极影响。《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强调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适用共同补偿的原则,有望改变过去“一人告全楼”的现象。这体现出《民法典》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要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除了依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依托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外,更需要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唯有如此,我们生活的环境才能更加和谐、宜居。

李阳 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钟楼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成员

点评:

自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陆续宣判了一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们深知,《民法典》从纸面到落地依旧任重道远。虽然最高法院及时公布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诸如新旧法的衔接适用、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平等保护向精准保护过渡等问题仍将持续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需要保持对《民法典》司法实践的关注,抓住难点、疑点、争议点,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以多方努力形成合力,增强司法公信力,让广大群众可以从《民法典》中看得见、从司法政策中摸得着、在司法案例中感受到足够的公平与正义。

栏目主持 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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