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介:
已经实施近一个月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衷办法。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提出离婚前就已经冷静了很久,再多一个月也难再有转机。还有人认为,比起离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对婚姻的美满更有价值。无论争论与否, “离婚冷静期”已经开始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对夫妻双方解除婚姻的方式产生影响。相关夫妇如何冷静且平静地度过这个时期,才是我们当下更需要关注的内容。
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申请登记离婚之日起三十日的“登记期”,就是“离婚冷静期”。在这一时期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给予夫妻双方冷静考虑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的情形发生。而且,“离婚冷静期”期满后,还存在三十日的“领证期”。“领证期”内任何一方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或者“领证期”期满后双方再共同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都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时,应提供经双方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当包含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子女抚养问题,还有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归属、共同财产的份额,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等等必须内容。离婚协议的内容表述应该尽量完整简明清晰,并对于离婚后的安排体现出便捷性和可操作性。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则“离婚冷静期”正式开始。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应保持平和理性相处,尽量不要以言语和行为刺激对方,以免对方变卦而单方面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有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配合领取离婚证的,离婚协议未生效,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依然可以选择和对方继续协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依然存续,不要误以为进入“离婚冷静期”即等于离婚。在此期间各方亦要注意言行举止,也不宜再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且协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否则,一旦对方认为该方有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同样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转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
必须关注的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过激行为的,有可能危害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尽管法律并未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否可以加速到期或者终止,这个问题有待于司法解释或配套政策予以明确,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危险状况排除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平和理性的双方,好聚好散必然是冷静思考的结果。“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双方而言是有必要的。而对于矛盾激化的双方,建议由相关专业人士介入,调解和好或者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在法庭上阐明观点列示证据,由法官居中裁判,定纷止争。
丁毅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
从相识到相知,从热恋到结婚,我们对于婚姻都有着美好的期待,但也许会因为婚姻的平淡、日常的琐事而失望。经营婚姻的确很难,但岁月流转,婚姻也会逐渐显示出它的韧性和温情的一面,当事双方也会因为婚姻而补充自我,提升对方。可是,如果两个人因为婚姻而互相消耗,痛苦超过愉悦,完全可以在道别的时候给对方一个祝福,权当给自己一个解脱。“离婚冷静期”总会以不同的形式过去,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栏目主持 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