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5
三更“薅羊”低价购书
滥用权利被判无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凌晨,吴某通过其名下的三个淘宝账号在某公司官方旗舰店,以每套11元的价格分五次下单购买三套、三套、一套、一套、一套《史记》(每套共十册)。后吴某催发货,该公司告知吴某“因价格设置错误原因,卖家无法发货,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2024年1月,吴某因催促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订单履行发货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订单的交易日期并非特殊促销日期,且涉案书籍亦未在促销界面进行销售,不属于超低价促销商品;案涉书籍在网页上展示的销售价格远低于成本价格和其他平台上各大网络商城在售的价格,该异常降价行为完全不符合正常销售行为,且销售价格不符合某公司过往的销售习惯;公司在发现价格设置错误后,及时采取更正措施并告知消费者无法发货的原因。吴某利用其名下不同账号多次重复下单,且对最后三次分别下单一套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如履行合同则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获利与损害之间明显不相称”。综合考虑吴某的购买行为和某公司在庭审中自愿交付部分标的物等因素,酌定除案涉第一份合同外的其他合同的订立,均属于吴某滥用权利之性质,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仅判令某公司交付第一份合同项下的三套书籍。
【典型意义】
在现代化的网络交易中,如消费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履行合同会让其获得超额利益,却让经营者面临与所得利益明显不相当的巨大损失,也即“获利与损害之间明显不相称”,即应禁止消费者的权利滥用行为,以纠正和消解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有助于遏制“薅羊毛”等投机行为,引导消费者在诚信原则下行使权利,促进构建互信共赢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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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撕帽茅台”虚假宣传
定欺诈判“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2年,沈某先后多次在烟酒店老板许某处购买多瓶“茅台”白酒,该白酒均为去除瓶身外包装防伪标签的白酒,俗称“撕帽茅台”。购买白酒后沈某将其用于招待宴请客人。在某次宴请席间,沈某发现酒“不太对头”“好像有点问题”,遂与许某联系,要求许某提供编码,许某一直未能提供。后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许某的“上家”为黄某,其货源并非正规渠道。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证明:案涉茅台与我公司生产出品的茅台包装不符,并非我公司包装出品。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返还购酒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某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导致案涉白酒的进货渠道和品质均不明,却在沈某购买时向其介绍,白酒系从直营店进货的真酒。直至双方发生争议后,才告知沈某是从黄某处进货。故许某不但隐瞒了案涉白酒的真实信息,且作了虚假宣传,对沈某的消费行为造成了误导,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支持了沈某返还购酒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大程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要依靠监管部门的监督,更需要经营者诚信经营,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以保障食品安全。如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或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且在销售时隐瞒真实信息,将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并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本案旨在引导市场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增强保证食品安全意识,消费者提高鉴别意识,共同打造健康、安全、良性发展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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