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常州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5大典型案例

3月16日上午,市中院组织召开常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市中院立足常州地区消费维权实际,从202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347件涉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精心筛选出五件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向社会发布。

据介绍,案例选取坚持“以小见大、以点带面”,涵盖青年人潮流玩乐、活体宠物购买等新型消费领域,涉及个人维权尺度与群体性纠纷的双重维度,囊括线上网络购物与线下预付费充值等多种消费模式。

据了解,市中院此次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既是为广大经营者敲响诚实守信的“警钟”,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升服务,又为消费者筑起提升维权意识的“护盾”,让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心中有底、手中有策,引导全社会形成“守法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市场导向,全力营造让群众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的健康环境。

案例一:54名消费者诉理发店、美容美发店违反合同约定

2023年11月,多名消费者在梅某经营的理发店预付款项充值了会员卡。理发店承诺如果转让店铺会另行安排消费者享受目前的同等待遇,否则就退款。同年12月,理发店转让给马某,在店内张贴公告称原会员卡可继续使用。2024年4月,新店铺由马某、顾某共同经营,并在原店铺注册地址登记设立了美容美发店。因理发店闭店且不同意退款,美容美发店限制使用原会员卡,刘某某等54名消费者起诉,要求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梅某、马某、顾某退还未消费的卡余额及利息。

市中院认为,本案中,与消费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理发店本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却在短时间内转让。前后手经营者在同一地址通过变更、重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信息等方式造成不同经营主体混淆,且通过装修升级、原会员卡继续使用等词语故意模糊转让情况,事实上不正当限制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故法院遂判决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梅某、马某、顾某共同向消费者退还相应预付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如今,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属于常态,依托于持久稳定的服务和对经营者的信任。但经营者营业主体转让变更时,往往刻意隐瞒或模糊相关信息,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后,又不当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更有甚者衍生出了职业闭店人群体,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往往还会实质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本案严格审查了经营者转让店铺的流程,认为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侵害预付款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将无法正常消费风险不当转移给消费者,故认定前后手经营者应当共同承担退款义务。

案例二:职业打假人王某某诉某便利店销售伪劣商品

王某某在某便利店的线上网店购买6瓶红葡萄酒,支付5878元及配送费用。收货后发现其中1瓶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与合格证明,2瓶红酒日期批次一致但做工粗糙、多处细节与正品不一致,3瓶红酒无生产日期、在华注册编号。王某某以该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经查询,王某某系职业打假人,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王某某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综合考量王某某购买案涉红葡萄酒的行为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等,市中院酌情认定2瓶红葡萄酒的购买数量属于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王某某在该范围内可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9593元。另本案买卖合同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便利店应向王某某退还购物款,王某某也应退还其购买的案涉6瓶红葡萄酒,且便利店不准再次对外出售。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既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明确了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再次警示食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法定责任,否则将依法承担退款、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

案例三:杨某诉某商贸公司合同欺诈

某商贸公司在网上销售蚯蚓,以醒目字体标注“2盒装300条左右”“大盒装更实惠约150条一大盒顶几小盒”字样。钓鱼爱好者杨某下单购买“【活体蚯蚓】大盒装2盒(通货)”一件,总价5.9元,抵扣各项红包及优惠券后实际支付0.01元。杨某下单后向客服确认并要求给足数量,但到货后清点发现每盒仅30条左右,遂与商贸公司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交货物照片、视频、快递面单等凭证。客服回复称“通货款式大小混装,数量不定,以装满盒子为准”。杨某两次申请退货、补发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支付赔偿金500元及其他损失130.15元。

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认为,杨某购得的商品数量与商贸公司宣传页面内容显著不符,且杨某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补发,而商贸公司却回复“数量不定”“大小混装”,未履行更换、补救义务。经营者明知宣传信息与实际商品严重不符,仍以醒目方式发布虚假内容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构成欺诈,遂判决商贸公司赔偿杨某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消费者出于对商品信息的合理信赖而下单购买,经营者未能提供足量货物,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撤销该合同。除双方退货退款外,经营者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旨在警示经营者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不得借助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四:王某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年5月12日,王某与朱某通过微信沟通,确定所购买乌龟的规格、价格和货物运输风险等事项,并向朱某支付价款2万元。双方特别约定“龟路途风险和到货状态是卖家负责”。朱某在发货前向王某提供了活体龟的视频及包装照片。5月15日14时34分,王某收到快递时向朱某发送了开门提货视频和完整开箱视频,随后发现乌龟已死亡,遂联系朱某说明情况。朱某要求王某以原包装保持原样退回乌龟尸体,承诺收到货物后退款。结果上述退件被快递公司遗失。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购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天宁法院认为,双方关于“龟路途风险和到货状态是卖家负责”属于对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某开箱验货时发现乌龟已死亡,此时处于交付完成之前,风险尚未转移。因朱某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的活体乌龟,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对于朱某承诺收到货物后才退款,根据《民法典》“买方将需要退回的标的物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的规定,并且朱某未能完成活体宠物的合格交付义务,即使案涉乌龟因快递公司原因灭失,朱某仍应承担退款义务,故判决朱某向王某退还购龟款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旨在警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者购买,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营业执照及检疫证明。尽量在交易平台上对所购买宠物的品种、健康情况、在途风险、交货状态等进行详细约定,购买方应在收到宠物后第一时间核对宠物情况,并拍摄视频留存证据,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案例五:黄某诉李某定作合同违约

黄某通过闲鱼平台,向李某定制购买敖润cosplay系列服饰,并支付服饰定金800元、额外龙头配饰500元,还支付了900元加急费用。付款后,黄某在未实际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即点击“确认收货”。后李某告知因其个人原因无法交付货物,同意退还黄某已付款项,但实际未予退还。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2200元货款,并赔偿黄某为参加相关cosplay活动另行购买的敖润cos龙角配、龙角树脂款、敖润爪定制十指(共计565.05元)及彩色全头套、增氧气管、手捧花包等配饰的费用。

天宁法院认为,李某不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理应返还黄某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2200元。对于黄某主张的另行购买的配套装饰及摄影服务的费用,因黄某购买案涉服装目的在于参加特定cosplay活动,敖润cos龙角配、龙角树脂款、敖润爪定制十指是案涉敖润cosplay系列服饰配套用品,故对于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关于黄某购买的彩色全头套、增氧气管、手捧花包等配饰,无法证明为案涉敖润cosplay系列服饰的配套用品,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李某向黄某返还合同价款2200元并赔偿损失565.05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未履行交付义务致使定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购买的配套装饰亦失去特定使用价值。合同解除后,经营者除应返还相应对价外,另应赔偿消费者为实现特定合同目的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同时本案也提醒cosplay爱好者,应当谨慎选择正规商家,留存发票、订单、聊天记录等凭证。尤其应当注意,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避免提前确认收货,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常观
记者舒翼
编辑陈旻皓
常观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