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近日,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一名13岁女孩在随母亲生活多年后,主动向父亲提出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各方条件综合考量,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赵先生与刘女士婚后育有一女赵小某。女儿6岁时,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赵小某由母亲刘女士直接抚养。然而随着女儿进入青春期,母女之间矛盾逐渐增多。在13岁那年,赵小某主动联系父亲,表达了希望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随后搬至父亲住处。此后,赵先生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并尊重其真实意愿。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单独对赵小某进行了征询。赵小某清晰陈述了希望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包括日常生活中主要由外婆接送上下学,与母亲见面时间有限,母亲曾因学习、生活习惯等问题对其责骂,平时对其学业关注不够,自己长期在晚托班完成功课;而与父亲共同生活后,父亲能够辅导并陪伴其学习,她更愿意留在父亲身边。
承办法官表示,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是法定程序要求,但并非将决定权完全交予孩子。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核心原则,将孩子的意愿与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教育资源、过往实际照料情况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若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调整。
经审理查明,赵先生系小学教师,拥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和生活保障。女儿对其选择随父亲生活的理由作出了合理解释,且在其随父亲生活期间,赵先生实际承担了日常照料责任,女儿适应良好,生活与学习状态均有改善。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赵小某变更为由父亲赵先生抚养。
该案的审结体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法官提醒,父母离异后,抚养权归属虽是法律问题,但更关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理性克制,避免将子女卷入成人之间的矛盾,充分尊重孩子的情感需求,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