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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普法案例敲响生态环境保护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施行。成立于2024年7月的滆湖环境资源法庭承担着守护滆湖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司法保护职责,集中管辖常州市除新北区以外的全部区域,及丹阳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为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效果,法庭从已审结的案件中精选出一批典型案例,涵盖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伤害野生动物等多种违法类型。法庭希望通过真实案件的展示,进一步增强公众“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法治意识与行动自觉,携手守护自然家园,让区域生态永续美好。

常州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电鱼把自己送了进去

2023年底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虞某明知严禁电鱼,仍然多次驾驶船只至溧阳市社渚镇附近河道水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等组成的工具进行电鱼,再将渔获物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000余元。2024年5月29日凌晨,民警将虞某查获。

法院认为,《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虞某采用电鱼的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且未退出违法所得,亦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对其不予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如蓄电池、撑杆、无鳞机声呐宽频仪、锂电池、逆变控制器、电瓶充电器、电鱼竿由溧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点评:江河湖泊是自然的馈赠,非法捕捞不仅破坏生态平衡,更触犯法律红线。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禁用工具肆意捕捞,最终受到刑事惩处。我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也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工具。“电鱼赚钱、只是捕点鱼”并非小事,内陆河道的水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电鱼是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一旦实施就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采矿既破坏矿藏又破坏环境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某,在金坛区花山矿区西北侧地块,雇佣他人采用挖机挖的方式,非法挖塘采石共计2780余吨,价值2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汪某雇人将部分矿石运送至一家轧石厂,共计销售730余吨,获利53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汪某参与非法开采矿石2700余吨,价值21万余元。

经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鉴定:被告人非法开采的主要为建筑用玄武岩;该地块现场堆填矿石约2043吨;非法采矿不仅破坏矿产资源,且对该地区环境恢复治理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汪某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金6万元。

法官点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开采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牟利,已触犯法律红线。我国法律明确,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没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矿产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千万别抱有“私挖一点没事”的侥幸心理。

案例三:非法狩猎反而误伤他人

2024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和赵某、汪某(均已作不起诉处理)驾车至溧阳市古县街道焦尾琴大道附近,采用热成像仪寻找到猎物后用气枪射杀的方法,非法猎得野兔1只。之后在焦尾琴大道与大溪水库环线交叉路口附近,张某误将茶树林中的孙某当成猎物,用气枪射击致孙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张某所用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经鉴定,猎得的野兔为华南兔,属“三有动物”(被列入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7号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查明,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自愿交纳1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非法狩猎过程中,又过失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数罪并罚。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法律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石,也是社会安全的坚固屏障。被告人无视禁猎规定,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更因严重疏忽,将他人生命视为儿戏,造成不可挽回的重伤后果。一案双罪,教训深刻。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中,禁猎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鸟类迁徙通道等,禁猎区内全年禁止狩猎;其他区域的禁猎期根据野生动物种类确定。电击、火攻、气枪、毒药、电子诱捕等都属于禁用方法。

案例四:买卖穿山甲甲片就吃了官司

2021年至2023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穿山甲甲片是国家保护动物制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等人处收购,通过电商和微信等出售。经估价,张某售卖、查获的穿山甲甲片共计3196.2克,价值42万余元。202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将从他人处收购的300克穿山甲甲片出售给张某,非法获利900元。经估价,被告人李某某售卖、查获的穿山甲甲片共计825.8克,价值14万余元。202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将从他人处收购的450克穿山甲甲片出售给张某,非法获利1260元。经估价,被告人李某售卖、查获的穿山甲甲片共计708.3克,价值12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名被告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赔偿到位)。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点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近年来,受非法猎捕和交易影响,穿山甲数量急剧下降,目前所有穿山甲种类都属于濒危物种,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猎捕、食用、交易穿山甲及其制品均被法律禁止。每个人都该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抵制野生动物交易,共同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案例五:销售处置废弃化学桶污染环境获刑

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宁某、冯某、单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宜兴的窝点对沾染油脂、树脂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金属桶开展收购、处置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卢某、沈某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卢某仍从沈某处收购上述废旧铁桶9.6吨,再出售给被告人宁某等人;曹某还出售给宁某等人上述废旧铁桶6.128吨。经武进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沈某、曹某出售的废旧铁桶均属危险废物。经司法鉴定,上述窝点的土壤环境存在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且当事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案发地土壤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查明,本案窝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为7845元、应急处置费用20万元、事务性费用36万元,总计567845元。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点评: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流转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是“分工不同就没责任”。不管是为了利益逃避资质要求,还是漠视环保规定,只要参与其中,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还要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我国法律明确,没资质擅自处理危险废物,或者明知对方没资质还提供、收购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都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环保法规也对这类行为的行政责任、拘留处罚有明确规定,就是为了堵住“钻空子”的可能。危险废物含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主体用专业技术处理,个人或无证机构随便介入,很容易污染土壤和水源,而且这种污染后果往往很难挽回。

来源常观
记者庄园、舒翼
编辑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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