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高新法庭的杨文豪法官团队,连续成功调解了企业间合同承揽纠纷、合伙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这三起案件,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在企业间合同承揽纠纷案件中,杨文豪发现当事双方的钢构公司与建设公司均为溧阳的重点企业。2020年,钢构公司承揽了建设公司某工地的钢结构制作工程,后双方因结算和工程质量产生争议,钢构公司起诉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40余万元,建设公司反诉钢构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50余万元。两次庭审后,杨文豪认为双方都是溧阳本地企业,矛盾这么大必然有“心结”,如按照正常审理程序启动鉴定,既增加诉讼成本又不利于纠纷化解,遂选择“背靠背”走进企业,向主要负责人了解真实情况,找到双方“心结”所在,充分分析双方证据及后续诉讼成本,最终两家企业达成调解方案。
2024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400万元,B公司出资200万元,在溧阳设立一家公司。后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约定披露财务情况,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出资款。B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准备反诉清算合伙事宜并申请司法审计。杨文豪了解到双方公司负责人实际是老乡,因部分经营损失未达成一致才打官司,B公司还坚“不接受调解要将官司打到底”。考虑到如A公司坚持解除,必须进行清算甚至司法审计,大大增加诉讼成本。他主动约谈双方企业负责人,以老乡关系为切入点,劝说双方放下芥蒂,回归理性,向双方解释合伙清算和司法审计的诉讼风险与成本,最终双方接受调解,从“面红耳赤”到“握手言和”。
2025年10月,陈某在燃放烟花时不慎被炸伤眼睛,起诉烟花经营部要求赔偿。烟花经营部要求陈某申请产品质量鉴定,认为自己是销售者没有赔偿能力,希望追加生产者作为被告。陈某不同意追加生产者,认为应当由烟花经营部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同时申请进行人身伤残鉴定,双方陷入僵局。杨文豪主动向陈某释明了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告知追加生产者有利于查明产品质量问题及增强赔偿能力。陈某同意后,法院依法追加烟花制造公司为被告。烟花制造公司认为陈某受伤是未按要求燃放导致,申请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考虑到先后启动产品质量及人身伤残鉴定,耗时费力还将产生巨额费用。杨文意开展调解,最终陈某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烟花经营部、烟花制造公司愿意连带赔偿部分损失,由此达成调解方案,纠纷得到一次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