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阳台应该是业主说了算
近日,成都一小区发生了因封阳台争议而被诉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业主须拆除违规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貌。此事引发网友一片质疑之声,业主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阳台呢?
现以笔者所在小区为例,纵观20多年来,整个小区没有封阳台的业主已经是极少数的了。本人多年服务于业主委员会,平常也十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了一批物业争议案例,用于日常工作。其中就有发生在10多年前,本省南通的一起安装封闭阳台纠纷,当上被告的业主获得了最终的胜利。这起被江苏高院视为经典的案例说明:物权高于所谓的“小区整体美观”,业主有权安装封闭阳台。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一是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需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那么,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作为房屋的专有部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进行封闭。
《民法典》同样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在该案中,业主的房屋专有面积正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不得侵犯。
住宅是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满足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享受资料,由此派生而来的业主的居住利益,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合理利用改造以提高生活质量等权利应当获得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而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至于《规约》是购房时的格式条款,作用主要是约定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方面的事务,要是以这种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来否定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显然是不够格的。(也有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