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谅解和退款不是最优解

来源:常州日报编辑:周文杰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被超市要求罚款两万元,老太因害怕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上。家人知晓后报警。该事件在网络曝光后网友们纷纷指责超市店员欺负老人。但据监控显示,该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上漏扫商品。老太家属在了解事件真相后表示抱歉,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超市方也出具谅解书,并退回了已收“罚款”。

可是只凭谅解和退款就能掩盖双方缺失的法律知识吗?

首先,老太多次故意漏扫,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老太或许以为自己可以在超市的管理漏洞上占小便宜,殊不知这却会为自己惹上大麻烦。

其次,超市与顾客之间,并非执法者与被执法之间的关系,因此超市在发现这种偷盗行为的时候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选择动用“私刑”对顾客进行罚款。“私刑”并不能代替法律,这不仅会使自己受害者的身份扭转,还会将自己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最后,超市工作人员在对老太进行罚款时,使用的是私人账户。假使工作人员以告发老太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而老太也因心虚害怕向其支付,就会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了。万一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上法庭,岂不有口难辩?

该事件的处理过程暴露了双方薄弱的法律意识。自助收银不仅体现了科技的进步,还展现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信任,所以作为顾客,理应自觉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但超市用私人账户私自罚款的行为更是错误,遇到盗窃行为应立刻报警处理,并采取办法应对频发的“漏扫”问题,加强监督和引导,从源头上阻止盗窃行为。(B-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