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之争,边界之问
一家合法获批、运营近十年的民营东莞口腔医院,近日被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以名称违规为由要求限期更名。微妙的是,当地正在筹建同名的公立口腔医院。院方明确拒绝配合,表示将依法维权。一纸整改通知书,时机如此巧合,难免让人追问:这究竟是公允监管,还是为“自己人”清场?
卫健部门的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名称规范的要求。然而,一个名称存在了近十年,历经无数次校验检查都未被认定违规;偏偏在公立医院筹建提上日程之后突然变成问题——这种“按需执法”的时点选择,暴露出行政规制权的工具化倾向。规则的模糊性一旦被行政意图所利用,监管的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
也正因此,人们有必要审视监管者的身份。问题的核心在于,东莞市卫健局兼具“行业监管者”与“公立医院推动者”双重身份。一只手握着全行业的命名管理权,另一只手握着公立医疗资源的供给权。当这两种权力指向同一个名称时,管理权就极可能沦为分配权的工具。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名称发生争议时应遵循“登记在先”原则。然而在这场争议中,后到的公立医院尚未完成登记,卫健局就先行要求先到的民营医院更名,这种操作顺序的颠倒,实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规避。
一个名称,用了十年,背后是真金白银的品牌投入与患者认知。行政监管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公立新医院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名称,并不必然与现有机构冲突。即便确有规范必要,也应该通过协商沟通、设置过渡期、给予合理补偿等方式实现平稳过渡,而不是以最后通牒强硬推进。
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要求“合理行政”。在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时,不能简单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牺牲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立医疗要发展,但不能以挤压民营医疗空间为代价;政府要有所作为,但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名字之争终有定论,但权力边界之问,值得每一个法治城市的建设者深思。(薄荷海)